高雄律師張清雄(07)2728828---制定教師待遇條例

2015-12-10

資料來源:http://glin.ly.gov.tw/file/latestLegal/43873F-tw1006201501.pdf

 

總統府公報 第 7197 號 2 (十二)廢止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條例、國立中正紀念 堂管理處組織條例及國立國父紀念館組織條例…

43 (十三)廢止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組織條例…………

43 (十四)廢止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組織條例……………

43 二、任免官員…………………………………………………

44 三、授予勳章…………………………………………………

52 四、明令褒揚…………………………………………………

52 貳、專載 總統頒授美國在臺協會臺北辦事處處長馬啟思勳章典禮…

53 參、總統及副總統活動紀要 一、總統活動紀要……………………………………………

53 二、副總統活動紀要…………………………………………

55 ﹏﹏﹏﹏﹏﹏﹏﹏﹏﹏﹏﹏ 總 統 令 ﹏﹏﹏﹏﹏﹏﹏﹏﹏﹏﹏﹏

總統令 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1 0 日 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67391 號 茲制定教師待遇條例,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毛治國 教育部部長 吳思華 總統府公報 第 7197 號 3 教師待遇條例 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10 日公布 第 一 條 教師之待遇,依本條例行之。

第 二 條 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 第 三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如下:

一、公立學校: (一)國立學校為教育部。 (二)直轄市立學校為直轄市政府。 (三)縣(市)立學校為縣(市)政府。

二、私立學校:

(一)專科以上學校為教育部。

(二)高級中等學校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教育部。但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 (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其業務調整移撥予直 轄市前,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三)國民中小學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第 四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本薪:指教師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二、年功薪:指高於本薪最高薪級之給與。

三、薪級:指本薪(年功薪)所分之級次。

四、薪點:指本薪(年功薪)對照薪額之基數。

五、加給:指本薪(年功薪)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 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

六、薪給:指本薪(年功薪)及加給合計之給與。 總統府公報 第 7197 號 4

七、獎金:指為獎勵教學、研究、輔導與年度服務績效 以激勵教師士氣,而另發之給與。

第 五 條 本條例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依法取得 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

第 六 條 教師之薪給以月計之,並應按月給付,自實際到職之日 起支,並自實際離職之日停支。

前項薪給之支給,服務未滿整月者,按實際在職日數覈 實計支;其每日計發金額,以當月全月薪給除以該月全月之 日數計算。

但死亡當月之薪給按全月支給。

第 七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之薪級, 以學經歷及年資敘定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以下簡稱大專 教師)之薪級,以級別、學經歷及年資敘定之。

教師之薪級,依附表一規定。

教師應敘之薪級,公立學校教師由主管機關敘定,必要 時,得委任服務學校辦理;私立學校教師由服務學校敘定。

第 八 條 初任教師,其薪級之起敘規定如下:

一、中小學教師以學歷起敘;其起敘基準依附表二規定。

二、大專教師以所聘等級本薪最低薪級起敘。

但講師及 助理教授具博士學位者,得自三三○薪點起敘。

前項第二款大專教師具有較高等級教師聘任資格,而 以較低等級教師聘任者,得比照較高等級教師本薪最低薪 級起敘。

第 九 條 公立學校教師於職前曾任下列職務且服務成績優良之 年資,按年採計提敘薪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 總統府公報 第 7197 號 5

一、銓敘或登記有案之公務人員或其他適用特種任用 法規審定資格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政務人員、公 私立學校校長、教師、助教、專業技術人員、研究 人員、護理教師、運動教練、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 業人員、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等級相當之 年資。

二、後備軍人轉任教師,採計等級相當之軍職年資。

三、中小學教師曾任代理教師年資,每次期間三個月以 上累積滿一年者,提敘一級。

四、其他經教育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

公立大專教師職前於具有規模之國內外私人機構性質 相近、服務成績優良及等級相當之任職年資,得按年採計提 敘薪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

第一項年資採計方式,除第三款外,不足一年之月數不 予採計。

第一項及第二項性質相近、服務成績優良及等級相當 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私立學校教師採計職前年資之規定,各校得視財務狀 況及需求,於前四項所定範圍內定之。

第 十 條 中小學教師在職期間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機關基於教學 需要,同意其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取得較高學 歷者,以現敘薪級為基準,依下列規定改敘,並受所聘職務 等級最高本薪之限制:

一、以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取得碩士學位,提 敘薪級三級;逕修讀取得博士學位,提敘薪級五級; 以碩士學歷取得博士學位,提敘薪級二級。

總統府公報 第 7197 號 6

二、依前款規定提敘薪級後,所敘薪級低於較高學歷起 敘基準者,按較高學歷改敘。

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學位或業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進 修學位者,得適用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改敘。

第 十 一 條 公立學校教師轉任其他公立學校教師時,依原敘薪級 核敘。

但原敘薪級高於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時,以該職 務等級最高年功薪核敘,超過部分,保留至聘任相當薪級職 務時再予回復。

私立學校教師轉任公立學校教師時,依下列規定敘定 薪級:

一、中小學教師按其初任教師之學歷依第八條第一項 第一款規定起敘,並依第九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 四項規定提敘薪級;其已取得較高學歷者,並依前 條規定辦理改敘。

二、大專教師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規定起 敘,並依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提敘薪級。

公、私立學校教師轉任私立學校教師時,依第八條規定 起敘,並依第九條第五項規定提敘薪級;中小學教師已取得 較高學歷者,並依前條規定辦理改敘。

第 十 二 條 公立中小學教師薪級之晉級,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

公立大專教師服務滿一學年,由學校按學年度評定其 教學、研究、輔導、服務等成績,並得依評定結果晉本薪(年 功薪)一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為限。

總統府公報 第 7197 號 7 私立中小學教師薪級之晉級,除考核年度、晉級方式比 照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外, 由各校定之;私立大專教師薪級之晉級,由各校比照前項規 定定之。

第 十 三 條 加給分下列三種:

一、職務加給:對兼任主管職務者、導師或擔任特殊教 育者加給之。

二、學術研究加給:對從事教學研究或學術研究者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務於邊遠或特殊地區者加給之。

第 十 四 條 公立學校教師兼任主管職務及公立中小學教師擔任導 師或與特殊教育有關之特定工作者,其職務加給之給與條 件及支給數額,由教育部依各級學校、組織層級及職責程度 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第 十 五 條 公立學校教師學術研究加給之支給規定如下:

一、中小學教師:按所支本薪區分四級支給。

二、大專教師:按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四級 支給。 前項學術研究加給之給與條件及支給數額,由教育部 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第 十 六 條 公立學校教師地域加給之給與條件及支給數額,由行 政院參酌服務處所之地理環境、交通狀況、艱苦程度、經濟 條件等因素定之。

第 十 七 條 私立學校教師之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 各校準用前三條規定訂定,並應將所定支給數額納入教師 聘約;私立學校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變更支給數額。

教 師加入工會者,得授權由工會代表協議。

總統府公報 第 7197 號 8 第 十 八 條 公立學校教師之獎金,政府得視財政狀況發給;其發給 之對象、類別、條件及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除其他法律 另有規定外,由教育部會商其他相關機關後擬訂,報行政院 核定。

私立學校教師之獎金,除由政府依相關規定發給外,由 各校視教師教學工作及財務狀況自行辦理;其發給之對象、 類別、條件、程序及金額,由各校定之。

第 十 九 條 依法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及停聘原因消滅後回復 聘任者,依教師法規定發給本薪(年功薪)。

停聘教師死亡者,得補發停聘期間未發給之本薪(年功 薪),並由依法得領受撫卹金之人具領之。 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之教師,依法提起救濟後確 定回復聘任關係者,其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期間未發 給之本薪(年功薪)應予補發。

教師失蹤,自失蹤之日起至民法第八條所定期限屆滿 之日止,得發給本薪(年功薪)。

教師曠職(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者,以時計算, 累積滿八小時以一日計,並按第六條第二項所定計算方式, 扣除其曠職(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薪給。

第 二 十 條 為安定教師生活,激勵教學及工作士氣,政府得視財政 狀況,規劃辦理公立學校教師福利措施。 私立學校教師之福利措施及津貼,得由各校視財務狀 況自行辦理。

第二十一條 公立學校校長、助教、稀少性科技人員、社會教育機構 專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除 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公立學校教師之規定。

總統府公報 第 7197 號 9 第二十二條 軍警學校及矯正學校依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 定聘任之專任教師,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其薪給之給付、 薪級之敘定、起敘、提敘、改敘、晉級及加給之給與,準用 本條例之規定,其獎金、福利及津貼之給與,依公立學校教 師之規定辦理。

軍警學校專任助教,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公立 學校教師之規定。

軍警校院及矯正學校於準用本條例時,以其所屬主管 機關為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 第二十三條 私立學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一、違反第六條或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薪給支給之 規定。

二、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核敘薪級、第十條第一 項改敘或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本文或第十 一條第三項有關起敘及改敘之規定。

三、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中小學教師薪級之晉級 未比照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規定辦理,或大專教師薪級之晉級,未比照同條第 二項按學年度評定成績或依評定結果晉本薪(年功 薪)一級之規定。

四、違反依第十七條所定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或地 域加給之規定,或未將上開加給規定納入教師聘約, 或未與教師協議前變更支給數額。

前項情形同時得依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辦理。

總統府公報 第 7197 號 10 第二十四條 私立學校未依聘約支給教師薪給時,其所屬學校財團 法人全體董事應就未支給部分與學校負連帶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教育部定之。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附表一 教師薪級表 薪級 薪點 職 務 等 級 名 稱 說明 一 級 770 770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 師,如具有大學校院 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 大學校院研究所碩士 學位,最高本薪得晉 至五二五薪點,年功 薪五級至六五○薪點 ;如具有大學校院或 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 學校院研究所博士學 位,最高本薪得晉至 五五○薪點,年功薪 五級至六八○薪點。

二、大專講師及助理教授 具博士學位者,得自 三三○薪點起敘。

三、本薪最高級上面之虛 線係屬年功薪。

四、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八 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修正生效前進用之助 教,其薪級自二○○ 薪點起敘,最高本薪 得晉至三三○薪點, 年功薪得晉至四五○ 薪點,本薪十級,年 功薪六級。

二 級 740 三 級 710 710 四 級 680 教授 五 級 650 650 六 級 625 625 625 七 級 600 副教授 八 級 575 九 級 550 十 級 525 680 十一級 500 | 助 理 教 授 十二級 475 475 十三級 450 講師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 十四級 430 600 十五級 410 | 十六級 390 390 十七級 370 十八級 350 500 十九級 330 | 二十級 310 310 二十一級 290 二十二級 275 450 二十三級 260 | 二十四級 245 245 二十五級 230 總統府公報 第 7197 號 11 二十六級 220 二十七級 210 二十八級 200 二十九級 190 三十級 180 三十一級 170 三十二級 160 三十三級 150 三十四級 140 450 三十五級 130 | 三十六級 120 120 附表二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薪級起敘基準表 薪 級 薪 點 起敘基準 十九級 330 具大學校院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 研究所博士學位者。

二十四級 245 具大學校院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 研究所碩士學位者。

二十九級 190 具大學校院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 學士學位者。

三十二級 160 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後於修業三年之專科學 校畢業者。

三十三級 150 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後於修業二年之專科學 校畢業,或國民中學(初中)畢業後於修業 五年之專科學校畢業者。

三十六級 120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畢業者。 

 

******************************************************************************************************************************************************************************

預約法律諮詢服務電話: (07)2728828

地址:高雄市前金區旺盛街28號1樓(旺盛街與自強路交叉口)

高雄律師事務所張清雄網站:http://www.law888.tw

商務部落格:

http://www.law88888.com.tw/about-us.html

http://web66.com.tw/web/Blog?MID=130485

高雄律師公會張清雄律師-專辦訴訟專業的律師團隊

律師 上訴律師 仲裁與調解法律師 保險法律師 刑事法律師 土地使用和劃分律師 契約法律師 家庭法律師 就業及勞工法律師 性騷擾律師 監護律師 破產法規律師 酒後駕車律師 民法律師 民事訴訟律師 離婚律師 物權法律師 醫療糾紛律師 辯護律師 遺囑 委託和房地產法律師 **服務項目:1.優良企業公司量身訂製專屬VIP級法律顧問幫您息爭止訟2.民事、商事、刑事、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權案件案件 3.公司法律糾紛處理、勞資爭議糾紛處理

 

 

 

高雄氣爆律師張清雄與您一起加油 票據債權處理 法律顧問 刑事 債權憑證 最新條例 勞資糾紛 債務更生 離婚協議書 監護權 訴願 大樓管理糾紛 工商登記 租稅規劃 事務所 高雄律師 屏東律師 法拍屋諮詢 法律事務所 偽照文書 國家賠償 台北律師 協商 離婚證人 遺產訴訟 代書業務 卡債協商 債務清理 存證信函 律師事務所  證人 股權糾紛 商標專利 專利商標貨款催收 債務協商 智慧財產權 法律諮詢 財產徵信 土地糾紛 法院公證 強制執行 行政訴訟 律師 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 民事訴訟 法律諮詢 法律 行政訴訟 勞資糾紛 強制執行 本票裁定 顧問 偽造文書 專利 商標 土地代書 不動產 工商認證 訴訟 諮詢 大樓管理糾紛 所有權 土地糾紛 存證信函 工商憑證 理賠 債權會議 財產徵信 專利商標 貨款催收 智慧財產權 離婚 離婚證人 法院公證 代理 契約擬定 屏東離婚證人 離婚證人台南 訴願 離婚證人屏東 離婚證人高雄 稅法問題屏東離婚 民事 不動產買賣 離婚見證人 台南離婚證人 著作權 高雄離婚證人 土地分割 離婚事務所 離婚辦理 律師事務所 工商註冊 軍法 公寓大廈 基隆政東 離婚證人 訴願 大樓管理 智慧財產權 偽造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