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律師刑事法律專欄─偽造紙幣之行為,其開始摹擬與印造樣品以迄付印未成,雖經數個階段,然係持續的侵害一個之法益,僅屬一個行為

201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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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次別:最高法院 95 年度第 4 次刑事庭會議
會議日期:民國 95 03 28
資料來源:司法周刊 第 1285 1
司法院公報 第 48 6 11-20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 2  ( 60.09.07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5663646887122134142172186195211216221227228233240241286320321329346  ( 24.01.01 ) 
懲治盜匪條例 第 25  ( 46.06.05 ) 
森林法 第 52  ( 34.02.06 ) 

決議:

最高法院民國 95 3  28 95 年度第 4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

援用刑事判例一則、自 95 7  1  日起,不再援用刑事判例九則、

判例加註三十三則 (其中移列適用法條二則、刪除部分適用法條一則)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 2 (60.09.07)

          中華民國刑法 第 5663646887122134142172

          186195211216221227228233240241

          286320321329346 (24.01.01)

          懲治盜匪條例 第 25 (46.06.05)

          森林法 第 52 (34.02.06)

 

    定:

十一、二十六年上字第一七八三號判例要旨

上訴人偽造紙幣之行為,其開始摹擬與印造樣品以迄付印未成,雖

經數個階段,然係持續的侵害一個之法益,僅屬一個行為,顯與數

個獨立行為之連續犯有別。

相關法條: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一百九十五條。

註:本則判例保留,「應注意刑法已修正,刪除連續犯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