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律師刑事法律專欄—未經許可持有手槍,其持有之繼續,為行為之繼續,亦即一經持有手槍,罪已成立,但其完結須繼續至持有行為終了時為止

201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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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95,台上,2250
【裁判日期】 950427
【裁判案由】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裁判要旨】

按未經許可持有手槍,

其持有之繼續,為行為之繼續,亦即一經持有手槍,罪已成立,

但其完結須繼續至持有行為終了時為止。其間法律縱有變更,然

其行為既繼續實施至新法施行以後,即與犯罪後法律有變更之情

形不同,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原判決認定被告最初持有

系爭槍枝之時間為九十三年二月間某日,雖係在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二十八日生效

施行前,然其持有行為繼續至九十四年二月十九日始被查獲,其

持有行為之終了既在該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後,自無行為後法律變

更可言,應適用修正後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四項論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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