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律師刑事法律專欄-共同犯罪之意思不以在實行犯罪行為前成立者為限

2011-09-01

詠智聯合律師事務所 張清雄律師網站http://www.law888.tw
預約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7)5226665
商務部落格:
http://www.web66.com.tw/web/Blog?MID=130485
地址: 
雄市鼓山區明誠四路6號11樓
 
----------------------------------------------------------
 

裁判字號:98年台上字第5286
案由摘要:常業詐欺
裁判日期:民國 98 09 17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刑事裁判書彙編 第 59 29-35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40  ( 94.02.02 ) 
刑事訴訟法 第 377395  ( 98.07.08 ) 

要旨:

共同正犯,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

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

均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必要。共同犯罪之意思不以在實行犯罪

行為前成立者為限,若了解最初行為者之意思而於其實行犯罪之中途發生

共同之意思而參與實行者,亦足成立;故對於發生共同犯意以前其他共同

正犯所為之行為,苟有就既成之條件加以利用而繼續共同實行犯罪之意思

,則該行為即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應共同負責。

 

 

  

******************************************************************
   高雄律師公會理事張清雄律師詠智聯合律師事務所專辦訴訟專業的律師團隊諮詢服務電話(07)5226665給您最專業、活力、熱誠的服務,提供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訴願、代書、土地代書等服務諮詢服務電話(07)5226665**中小企業法律顧問-預防糾紛.解決問題.**法律諮詢服務項目 本票裁定,連帶保證人糾紛, 大樓管理糾紛,易科罰金問題,偽造文書,拋棄繼承,命令,所有權,強制執行,傷害罪,違規,調解委員會,過失傷害,存證信函,法拍屋,遺產繼承,離婚訴訟,監護權訴訟,高雄律師,高雄律師事務所,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國賠,法律顧問,交通,律師,代書事項 **1.律師2.上訴律師3.仲裁與調解法律師4.保險法律師 5.刑事法律師 6.土地使用和劃分律師7.契約法律師 8.家庭法律師9.就業及勞工法律師10.性騷擾律師11.監護律師12.破產法規律師13.酒後駕車律師14.民法律師15.民事訴訟律師 16.離婚律師17.物權法律師 18.醫療糾紛律師19.辯護律師20.遺囑、委託和房地產法律師 服務項目: 1.優良企業公司量身訂製 專屬VIP級法律顧問幫您息爭止訟 2.民事、商事、刑事、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權案件案件  3.公司法律糾紛處理、勞資爭議糾紛處理 4.不動產(房屋、土地買賣)糾紛處理、票據案件 5.法律文件-遺囑、提存書、取回提存物請求書、離婚協議書、公証/認證請求書、存證信函、律師函及法律訴狀等 6.離婚、親子、收養、繼承等家事非訟事件。 7.各類型契約書擬定、簽約、見證、修改 合作代書服務項目 1.不動產買賣贈與、法拍、分割、繼承、信託、所有權移轉登記 2.遺產稅申報、贈與稅申報、其他代書有關業務代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