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律師刑事法律專欄-少年保護事件之法官於訊問少年時,縱使未予錄音或錄影,亦無違背法定程序之可言
2011-09-01詠智聯合律師事務所 張清雄律師網站:http://www.law888.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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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99年台上字第3751號
案由摘要:妨害性自主
裁判日期:民國 99 年 06 月 17 日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刑事裁判書彙編 第 60 期 250-256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91-1 條 ( 92.06.25 )
刑事訴訟法 第 44-1、100-1、166、166-1、166-2、166-3、166-4、1
案由摘要:妨害性自主
裁判日期:民國 99 年 06 月 17 日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刑事裁判書彙編 第 60 期 250-256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91-1 條 ( 92.06.25 )
刑事訴訟法 第 44-1、100-1、166、166-1、166-2、166-3、166-4、1
66-5、166-6、166-7、206、208、377、395 條 ( 98.07.08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1、24 條 ( 91.06.05 )
要旨:
少年事件處理法所規定之少年保護事件,其目的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
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參見該法第一條規定),而刑事訴
訟程序之目的在確定及實現國家刑罰權,兩者規範之目的並不相同,所適
用之程序亦非一致,少年保護事件中受保護之少年,亦不可與刑事訴訟中
之被告同視。故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除經少年事件處理法明文規定得
準用者外,並非當然為少年保護事件所應適用或準用。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二十四條規定「刑事訴訟法關於人證、鑑定、通譯、勘驗、證據保全、搜
索及扣押之規定,於少年保護事件性質不相違反者準用之。」,而刑事訴
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審判期日應全程錄音;必要時,並得全程錄
影」之規定,及同法第一百條之一第一項「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
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同條第二項「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
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等規定,分別列於
刑事訴訟法第一篇總則第五章「文書」及第九章「被告之訊問」內,均不
在少年保護事件準用之列。此外,少年事件處理法並無少年法院(庭)法
官於少年為調查訊問時,應予錄音或錄影之明文規定。是以少年保護事件
之法官於訊問少年時,縱使未予錄音或錄影,亦無違背法定程序之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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