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律師刑事法律專欄-少年保護事件之法官於訊問少年時,縱使未予錄音或錄影,亦無違背法定程序之可言

2011-09-01

詠智聯合律師事務所 張清雄律師網站http://www.law888.tw
預約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7)5226665
商務部落格:
http://www.web66.com.tw/web/Blog?MID=130485
地址: 
雄市鼓山區明誠四路6號11樓
 
-----------------------------------------------
 裁判字號:99年台上字第3751
案由摘要:妨害性自主
裁判日期:民國 99 06 17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刑事裁判書彙編 第 60 250-256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91-1  ( 92.06.25 ) 
刑事訴訟法 第 44-1100-1166166-1166-2166-3166-41

66-5166-6166-7206208377395  ( 98.07.08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124  ( 91.06.05 ) 

要旨:

少年事件處理法所規定之少年保護事件,其目的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

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參見該法第一條規定),而刑事訴

訟程序之目的在確定及實現國家刑罰權,兩者規範之目的並不相同,所適

用之程序亦非一致,少年保護事件中受保護之少年,亦不可與刑事訴訟中

之被告同視。故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除經少年事件處理法明文規定得

準用者外,並非當然為少年保護事件所應適用或準用。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二十四條規定「刑事訴訟法關於人證、鑑定、通譯、勘驗、證據保全、搜

索及扣押之規定,於少年保護事件性質不相違反者準用之。」,而刑事訴

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審判期日應全程錄音;必要時,並得全程錄

影」之規定,及同法第一百條之一第一項「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

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同條第二項「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

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等規定,分別列於

刑事訴訟法第一篇總則第五章「文書」及第九章「被告之訊問」內,均不

在少年保護事件準用之列。此外,少年事件處理法並無少年法院(庭)法

官於少年為調查訊問時,應予錄音或錄影之明文規定。是以少年保護事件

之法官於訊問少年時,縱使未予錄音或錄影,亦無違背法定程序之可言。

 

******************************************************************

   高雄律師公會理事張清雄律師詠智聯合律師事務所專辦訴訟專業的律師團隊諮詢服務電話(07)5226665給您最專業、活力、熱誠的服務,提供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訴願、代書、土地代書等服務諮詢服務電話(07)5226665**中小企業法律顧問-預防糾紛.解決問題.**法律諮詢服務項目 本票裁定,連帶保證人糾紛, 大樓管理糾紛,易科罰金問題,偽造文書,拋棄繼承,命令,所有權,強制執行,傷害罪,違規,調解委員會,過失傷害,存證信函,法拍屋,遺產繼承,離婚訴訟,監護權訴訟,高雄律師,高雄律師事務所,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國賠,法律顧問,交通,律師,代書事項 **1.律師2.上訴律師3.仲裁與調解法律師4.保險法律師 5.刑事法律師 6.土地使用和劃分律師7.契約法律師 8.家庭法律師9.就業及勞工法律師10.性騷擾律師11.監護律師12.破產法規律師13.酒後駕車律師14.民法律師15.民事訴訟律師 16.離婚律師17.物權法律師 18.醫療糾紛律師19.辯護律師20.遺囑、委託和房地產法律師 服務項目: 1.優良企業公司量身訂製 專屬VIP級法律顧問幫您息爭止訟 2.民事、商事、刑事、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權案件案件  3.公司法律糾紛處理、勞資爭議糾紛處理 4.不動產(房屋、土地買賣)糾紛處理、票據案件 5.法律文件-遺囑、提存書、取回提存物請求書、離婚協議書、公証/認證請求書、存證信函、律師函及法律訴狀等 6.離婚、親子、收養、繼承等家事非訟事件。 7.各類型契約書擬定、簽約、見證、修改 合作代書服務項目 1.不動產買賣贈與、法拍、分割、繼承、信託、所有權移轉登記 2.遺產稅申報、贈與稅申報、其他代書有關業務代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