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律師民事法律專欄-倘土地所有人就土地一部之讓與,而使成為袋地,為其所得預見,或本得為事先之安排,即不得損人利己,許其通行周圍土地

201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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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字號:96年台上字第1413
案由摘要:確認通行權存在
裁判日期:民國 96 06 28
資料來源:司法院
司法院公報 第 50 8 147-152
法令月刊 第 59 9 134-140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 第 54 382-390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789  ( 91.06.26 ) 
民法 第 787789  ( 96.05.23 ) 
民事訴訟法 第 78449481  ( 96.03.21 )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 29-1  ( 93.03.22 )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 29-2  ( 95.07.21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17118  ( 96.05.24 ) 

要旨:

民法第七百八十九條之立法基礎,乃在於袋地通行權本屬相鄰土地間所有

權之調整,土地所有人固得本於其所有權,而就土地得任意為土地一部之

讓與或處分,但不得因而增加其周圍土地之負擔,倘土地所有人就土地一

部之讓與,而使成為袋地,為其所得預見,或本得為事先之安排,即不得

損人利己,許其通行周圍土地,以至公路。故土地之一部因強制執行,致

造成袋地之情形,倘非出於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或預期其得事先安排者

 ,當無民法第七百八十九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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