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律師民事法律專欄-按第二審上訴程序,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並經當事人釋明其事由者,不在此限

2011-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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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99年台上字第729
案由摘要: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民國 99 04 22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 第 60 426-431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86447477478  ( 98.07.08 ) 

要旨:

按第二審上訴程序,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

但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並經當事人釋明其事由者,不

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

項定有明文。本件既未行準備程序,難謂上訴人於第一審

程序有違訴訟促進義務之履行,上訴審程序中,如禁止上

訴人再行提出攻擊防禦方法,無異於完全剝奪其防禦權之

行使,有違前揭條文但書規定,在緩和失權可能侵害當事

人訴訟權之立法目的,使判決既判力失其正當性。是以原

審禁止上訴人於第二審程序中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難

無顯失公平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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