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律師民事法律專欄-當事人上訴第二審,原則上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

2011-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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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99年台上字第947
案由摘要: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民國 99 05 27
資料來源:司法院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 第 60 432-437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78447449481  ( 98.07.08 ) 
民法 第 101498  ( 91.06.26 ) 

要旨:

查當事人上訴第二審,原則上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此觀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此項規定係以八十九年二月九日民事

訴訟法所修正之續審制,仍無法避免及改正當事人輕忽第一審程序,遲至

第二審程序始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之情形為由,將該「原則上准許新攻防

方法,例外限制」之制度,修正為「原則上限制新攻防方法,例外准許」

之「嚴格限制之續審制」或「改良式之續審制」或「接近事後審制」,以

充實第一審之事實審功能,及合理分配司法資源,並維護當事人之程序利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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