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律師張清雄行政法律專欄—建築法中所謂起造人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之意涵

201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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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55年判字第33
案由摘要:申請建築執照
裁判日期:民國 55 03 19
資料來源: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11月)第 675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6月版)第 681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十一)第 120-123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6月版)第 671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8月版)第 374
相關法條:
建築法 第 11  ( 33.09.21 ) 

要旨:

按聲請建築執照,其聲請書應載明起造人之土地權利,並附具證明文件,

為建築法第十一條第三款所明定。所謂起造人之土地權利,當指起造人對

於聲請建築房屋基地之所有權或租賃權或借用權等而言。如為所有權,須

附有所有權狀或土地登記簿謄本,租賃權須附租約書,借用權須附借約證

書,或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皆屬上述條款所謂起造人

應具備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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