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律師張清雄刑事法律專欄-被告已提出證據主張其自白非出於任意性,法院自應深入調查

201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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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91年台上字第2908號
案由摘要: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裁判日期:民國 91 年 05 月 24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公報 第 45 卷 3 期 134-140 頁
司法周刊 第 1129 期 2 版
法令月刊 第 54 卷 2 期 98-104 頁
司法周刊 第 1138 期 1 版
司法院公報 第 45 卷 7 期 42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658、662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582、590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39年~94年刑事部分(69~94年)第 492-
499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155、156 條 ( 24.01.01 )
刑事訴訟法 第 155、156 條 ( 91.02.08 )

要旨:

被告供認犯罪之自白,如係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

,取得該項自白之偵訊人員,往往應擔負行政甚或刑事責任,若被告已提

出證據主張其自白非出於任意性,法院自應深入調查,非可僅憑負責偵訊

被告之人員已證述未以不正方法取供,即駁回此項調查證據之聲請。刑事

訴訟之目的,固在發現實體的真實,使國家得以正確的適用刑法權,並藉

之維護社會秩序及安全,惟其手段仍應合法、潔淨、公正,以保障人權,

倘證據之取得,非依法定程序,則應就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依比例原則予以衡酌,以決定該項非依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應否賦予證據

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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