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律師張清雄民事法律專欄-現行刑事訴訟法通常程序之第二審採覆審制

2011-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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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字號:98年台上字第4219
案由摘要: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裁判日期:民國 98 07 23
資料來源:司法院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書彙編 第 59 439-445
相關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 5  ( 95.05.30 ) 
刑事訴訟法 第 159159-1159-2159-3159-4159-5364397401  ( 96.12.12 ) 

要旨:

現行刑事訴訟法通常程序之第二審採覆審制,應就第一審判決經上訴之部

分為完全重覆之審理。第二審法院於審判期日,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

十四條規定,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就卷內所有證據資料,重新踐行調

查程序。對於卷內證據資料有無證據能力,亦應本於職權調查審認,不受

第一審判決所為判斷之拘束。而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為傳聞證據,依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除符合法律規定

之例外情形,原則上無證據能力。該等傳聞證據,在第一審程序中,縱因

當事人、辯護人有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二項規定擬制同意作為證據

而例外取得證據能力之情形,然在第二審程序調查證據時,當事人或辯護

人非不得重新就其證據能力予以爭執或聲明異議,此時,第二審法院即應

重新審認其證據能力之有無,否則即難謂為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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