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律師張清雄民事法律專欄-委任訴訟代理人,應於每一審級為之

201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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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裁判日期:民國 69 00 00
裁判要旨:

 

委任訴訟代理人,應於每一審級為之,受特別委任之訴訟代理人,雖有為

其所代理之當事人,提起上訴之權限,但提起上訴後,其代理權即因代理

事件終了而消滅,該訴訟代理人如欲在上訴審代為訴訟行為,尚須另受委

任,方得為之。本件葛樹林在第一審提出之被上訴人委託書,縱得認為被

上訴人委任葛樹林為第一審訴訟特別代理人之委任書,葛樹林有為被上訴

人提起附帶上訴之權限,依前揭說明,葛樹林仍須另受委任,方得代被上

訴人為第二審訴訟行為,卷查葛樹林在原審並未提出被上訴人委任渠為第

二審訴訟特別代理人之委任書,乃原審竟依葛樹林委任之複代理人彭俊懷

律師代被上訴人所為訴訟行為而為判決,其踐行之訴訟程序,顯有瑕疵。

(已審編為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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