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律師張清雄法律諮詢專線5226665-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 699 號-汽車駕駛人拒絕酒測吊銷其駕照違憲?
201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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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自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83939
發文單位:司法院
解釋字號:釋字第 699 號
解釋日期:民國 101 年 05 月 18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5 條(90.01.17版)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8 條(94.12.14版)
中華民國憲法 第 7、8、10、15、22、23 條(36.01.01)
行政執行法 第 27、28 條(99.02.03)
行政程序法 第 6、7、43、111、113 條(94.12.28)
行政訴訟法 第 6 條(100.11.23)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5-3 條(100.11.30)
警察法 第 2 條(91.06.1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1、35、53、60、67、68 條(100.11.23)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50、53、62、63、65、67、114 條(101.02.29)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 1 條(55.12.16)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4、6、7、8、29 條(100.04.27)
爭 點:汽車駕駛人拒絕酒測吊銷其駕照、禁其三年內考領駕照,並吊銷所持有各
級車類駕照之處罰規定,違憲?
解 釋 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規定,汽車駕駛人拒絕
接受同條第一項第一款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同條例
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前段復規定,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規
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又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
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同條例第六十八條另規定,汽車駕駛人因第三十五條
第四項前段規定而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
照。上開規定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尚無牴觸,而與憲法保障人民行
動自由及工作權之意旨無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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