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律師張清雄法律諮詢專線2728828-交通部/內政部令: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2012-08-31預約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7)2728828
地址:高雄市前金區旺盛街28號1樓(旺盛街與自強路交叉口)
張清雄律師法律文章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jw!T.cVzE2VAhaqgslwVvozup1ptBQ-/ http://tw.myblog.yahoo.com/jw!T.cVzE2VAhaqgslwVvozup1ptBQ-/
商務部落格:http://www.web66.com.tw/web/Blog?MID=130485
張清雄律師網站:http://www.law888.tw
*************************************************************************
資料來源: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86649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十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1500114581 號令
、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10871768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45、65~67
、71、73 條條文及第九章章名;增訂第65-1 條條文;並定自一百
零一年九月六日施行
第45 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於行為人到案聽候裁決者,處罰機關經裁
決後,應宣示裁決內容,並應告知,如不服裁決,應於裁決書送達
後三十日內,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且記載於裁決
書。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不依規定自動繳納罰鍰,或不
依通知限期到案,處罰機關逕行裁決者,得不宣示。但應依前項規
定於裁決書載明應記載事項,並送達受處分人。
第 九 章 不服裁決之處理
第65 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分人不服處罰,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者,
處罰機關應於收受法院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後二十日內,由承辦人會
同法制單位或專責人員就原裁決是否合法妥當重新審查。
處罰機關重新審查後,應分別為如下之處置:
一、受處分人提起撤銷之訴,重新審查結果認原裁決違法或不當者,
應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裁決。但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處分。
二、受處分人提起確認之訴,重新審查結果認原裁決無效或違法者,
應為確認。
三、受處分人合併提起給付之訴,重新審查結果認受處分人請求有
理由者,應即返還。
四、重新審查結果,不依受處分人之請求處置者,應附具答辯狀,
並將重新審查之紀錄及其他必要之關係文件,一併提出於管轄之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處罰機關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為處置者,應即陳報管轄之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受處分人起訴有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情形者,準
用前三項之規定。
第65-1 條 受處分人因處罰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誤向處罰機關遞送行
政訴訟起訴狀者,處罰機關應即將起訴狀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
訴訟庭。
第66 條 提起行政訴訟事件除法院已為停止執行之裁定外,原裁決依下列規
定處理之:
一、原裁決罰鍰或追繳欠費者,所收繳之罰鍰及欠費暫予登記。
二、原裁決吊扣汽車牌照、駕駛執照或執業登記證者,仍依規定執
行;如執行吊扣期間已屆滿而法院尚未裁判確定者,應即發還該汽
車牌照、駕駛執照或執業登記證。
三、原裁決吊銷汽車牌照、駕駛執照或廢止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者,應暫予保管各該應受吊銷或廢止處分之證、照。
四、原裁決沒入其車輛、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攤棚攤架者,均
應暫予保管。
五、原裁決施以講習者,暫不予講習。
前項各款,應俟法院裁判確定後,依其裁判處理。
第67 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分人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或訴訟經
法院駁回確定後,而不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或執
業登記證者,
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罰鍰不繳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二、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
受處分人仍不於十五日限期內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
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
三、經處分吊銷、註銷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由處罰機關逕行註銷。
四、受吊扣執業登記證之處分,未將執業登記證送交發證警察機關者,
廢止其執業登記。
五、經處分廢止執業登記,其執業登記證由警察機關收繳之。
六、經處分沒入之車輛、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攤棚、攤架者,
於裁決確定後銷燬。
七、經處分追繳欠費者,於裁決確定後,將裁決書抄本移送應收欠
費之機關以憑追繳欠費。
依前項各款所為之處罰事項及繳納(送)期限,均應於裁決書處罰
主文內填記明確。
第71 條 不服處罰機關裁決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而已執行之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經法院判決撤銷或變更原處分確定者,處罰機關應依法院
之判決處理。
第73 條 處罰機關執行吊銷、註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時,俟裁決或裁判確
定後,應將收繳之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移送該管公路監理機關銷燬。
*******************************************************************
高雄律師公會張清雄律師詠智聯合律師事務所專辦訴訟專業的律師團隊
諮詢服務電話(07)2728828給您最專業、活力、熱誠的服務,提供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訴願、代書、土地代書等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