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律師張清雄法律諮詢專線2728828-交通部/內政部令:修正「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2012-09-03預約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7)2728828
地址:高雄市前金區旺盛街28號1樓(旺盛街與自強路交叉口)
張清雄律師法律文章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jw!T.cVzE2VAhaqgslwVvozup1ptBQ-/ http://tw.myblog.yahoo.com/jw!T.cVzE2VAhaqgslwVvozup1ptBQ-/
商務部落格:http://www.web66.com.tw/web/Blog?MID=130485
張清雄律師網站:http://www.law888.tw
*************************************************************************
資料來源: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86666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1015011480 號令
、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10871786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16 條條文
第 16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行經隧道路段,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行駛於隧道內,應開亮頭燈。
二、行駛隧道內,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應先顯示
方向燈逐漸減速停於緊急停車彎或緊靠路側停車待援。待援期間應將
車輛熄火、顯示危險警告燈,並在緊急停車彎入口處之人行步道上或
故障車輛後方一百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警示之,並立即通知該管
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處理,駕駛人應協助乘客退至安全處所
。
三、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行駛隧道
內,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應顯示危險警告燈
,牽移離開車道,在故障車輛後方一百公尺處設置可於夜間距離二百
公尺處辨識之車輛故障警示設施,及立即通知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或警
察機關協助處理,駕駛人並應協助乘客退至安全處所。
四、行駛於長度四公里以上或經管理機關公告之隧道,小型車應保持五十
公尺以上之行車安全距離,大型車應保持一百公尺以上之行車安全距
離。如因隧道內道路壅塞、事故或其他特殊狀況導致車速低於每小時
二十公里或停止時,所有車輛應保持二十公尺以上之行車安全距離
*******************************************************************
高雄律師公會張清雄律師詠智聯合律師事務所專辦訴訟專業的律師團隊
諮詢服務電話(07)2728828給您最專業、活力、熱誠的服務,提供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訴願、代書、土地代書等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