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律師張清雄法律預約諮詢專線2728828-民法之國家賠償實務見解

201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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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98年度上國易字第18號要旨: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所
謂行使公權力係指公務員居於國家機關之地位,行使統治權作用之行為而
言,並包括運用命令及強制等手段干預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行為,以及提供
給付、服務、救濟、照顧等方法,增進公共及社會成員之利益,以達成國
家任務之行為。又垃圾車司機定時駕駛垃圾車至各指定地點收集垃圾,係
國家福利行政範圍,為公務員行使公權力之行為,受害人自得向賠償義務
機關請求賠償。

相關法規:
民法

第  194 條  (侵害生命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
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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