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律師張清雄法律預約諮詢專線2728828-刑法之妨害性自主實務見解
2012-12-28預約法律諮詢服務電話: (07)2728828
地址:高雄市前金區旺盛街28號1樓(旺盛街與自強路交叉口)
張清雄律師法律文章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jw!T.cVzE2VAhaqgslwVvozup1ptBQ-/
商務部落格:http://www.web66.com.tw/web/Blog?MID=130485
張清雄律師網站:http://www.law888.tw
*************************************************************************
本件係因被告在外大肆宣揚與被害人性交之事實,警方得知後才向被害人
調查,並非被害人主動報案等情,迭經被害人於警訊、偵訊時陳明在卷,
由於被告如係基於不法手段與被害人性交,在重罪之威脅下,諒無聲張其
事之可能,尤其仰賴非法方式違背他人意願所為性交,僅為遭眾人鄙夷之
事件,並非光榮事蹟,故被告於此情形下,在外聲張者,應為被害人同意
與之性交而已,被告絕非在外自陳強制性交之事實。
第 222 條 (加重強制性交罪)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高雄律師公會張清雄律師詠智聯合律師事務所專辦訴訟專業的律師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