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律師張清雄法律預約諮詢專線2728828-修正「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2013-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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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 101012053
8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19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以下簡稱設施場所),指整合環境教育
專業人力、課程方案及經營管理,用以提供環境教育專業服務之具有豐富
自然或人文特色之空間、場域、裝置或設備。

第 4 條    申請設施場所認證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
二、設施場所之所有權、管理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影本。
三、申請者依法須取得政府機關核准設立、登記者,其核准設立、登記證
明文件影本。
四、設施場所依法須取得政府機關許可始得營運者,其營運許可證明文件影本。
五、環境現況及自然或人文特色主題與內容之說明。
六、環境教育專業人力配置說明,其中應配置一名全職環境教育專業人員。
七、環境教育課程方案。
八、整合第五款至前款之經營管理規劃書,含能力、經歷、安全維護、環境負荷、營運目標及財務計畫等。
九、申請者近三年辦理環境教育相關證明文件。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六款規定之全職環境教育專業人員,應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但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申請設施場所認證者,其全職環
境教育專業人員得自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發布施行日起二年內依
規定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第 19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五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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