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律師張清雄法律預約諮詢專線2728828-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

2013-04-18

預約法律諮詢服務電話: (07)2728828

地址:高雄市前金區旺盛街28號1樓(旺盛街與自強路交叉口)

張清雄律師法律文章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jw!T.cVzE2VAhaqgslwVvozup1ptBQ-/


商務部落格:http://www.web66.com.tw/web/Blog?MID=130485

張清雄律師網站:http://www.law888.tw


*************************************************************************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七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2
025477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21 條條文

第 2 條    保險業申請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近一年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應符合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
第一項之適足比率。
二、最近一年內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或罰鍰累計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
上者。但其違法情事已獲具體改善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在此限。
三、最近一年內主管機關及其指定機構受理保戶申訴案件非理賠申訴率、
理賠申訴率及處理天數之綜合評分值為人身保險業由低而高排名前百
分之八十。但經保險業提出合理說明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 4 條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之風險管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保險金信託業務以該保險業所承保保險契約之保險金給付為限,且範
圍應符合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
二、保險業應將信託財產與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信託財產
之保管並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不得將信託財產挪為己用或挪用於
其他委託人交易之需:
(一)委由符合下列條件之金融機構保管:
1.最近半年度普通股權益比率達百分之七以上。
2.最近半年度第一類資本比率達百分之八點五以上。
3.最近半年度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十點五以上。
(二)由保險業自行保管。但該保險業應設置專責部門或單位經營保險金
信託業務;若為設置專責單位者,該專責單位不得隸屬於與非信託
財產運用相關之部門。
三、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不得兼任其他資金運用相關業務之經營。
四、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應設置信託專戶,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
;信託財產為應登記之財產者,應依有關規定為信託登記。
五、保險金信託業務與保險業其他業務間之共同行銷、資訊交互運用、營
業設備及營業場所之共用方式,不得有利益衝突或其他損及保戶權益
之行為。
第 21 條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有信託資金運用違反保險法令或本辦法規定
之情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未達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一項
之適足比率或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有損及委託人或受益人權益之虞
者,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或命其限期改善外,並得依情節之輕重,分別
或同時為下列處分:
一、廢止其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之許可。
二、限制其不得承作新保險金信託業務。
三、命其將信託財產委由符合第四條第二款第一目條件之金融機構保管。
四、其他改進業務之處置。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依前項第一款廢止其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之許可者,應
於六個月內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將廢止前已承作之保險金信託業務及信託
財產依信託契約移轉予得經營或兼營保險金信託業務之事業;逾期未移轉
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處分。

*******************************************************************

 高雄律師公會張清雄律師詠智聯合律師事務所專辦訴訟專業的律師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