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律師張清雄法律預約諮詢專線2728828-民法之時效消滅實務見解

2013-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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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50 年台上字第 2868 號要旨:
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之承認,為認識他方請求權存在之
觀念表示,僅因債務人一方行為而成立,此與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項
後段所謂之承認,須以契約為之者,性質迥不相同。又債務人於時效完成
後所為之承認,固無中斷時效之可言,然既明知時效完成之事實而仍為承
認行為,自屬拋棄時效利益之默示意思表示,且時效完成之利益,一經拋
棄,即恢復時效完成前狀態,債務人顯不得再以時效業經完成拒絕給付。
相關法規
民法
第 144 條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
,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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