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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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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全國法規資料庫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四日教育部臺教高通字第 1020148739B  號
令修正發布第 1、4-1、17 條條文;增訂第 4-2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 1 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及專科
學校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4-1 條  自一百零三學年度起入學,就讀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學生,免納學費。
一百零二學年度及以前學年度入學,就讀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學生,其
最近一年度家庭年所得總額在新臺幣一百四十八萬元以下者,免納學費。
前二項免納之學費,於學生享有政府其他相關學費減免、補助,或與減免
、補助學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擇一申請,不得重複。
第 4-2 條  前條所定家庭年所得總額(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學生未婚者:
(一)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
(二)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二、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三、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前項第一款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
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
,該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免予合計。
第一項家庭年所得總額,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之最近一年度資料為
準,由學校將學生申請之相關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經中央主管機關彙總
送該中心查調後,將查調結果轉知各校。
學生對前項查調結果有疑義者,得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複查,並將
複查結果送學校,由學校審定之。
第 1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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