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律師張清雄法律預約諮詢專線2728828-最高法院 101 年度第 7 次民事庭會議

2014-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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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處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家事非訟事件可否聲請訴訟救助?

決  議:

採乙說(肯定說):
一、家事事件法就費用之徵收及負擔等項並無規定,其中家事訴訟事件準
    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固得準用民事訴訟法
    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惟家事非訟事件,僅於該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準
    用非訟事件法,而非訟事件法對訴訟救助則漏未規範,自應類推適用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以下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
二、憲法第十六條保障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有依法
    定程序提起訴訟,並受法院公平審判之權利,而民事紛爭事件之類型
    ,有本質上為非訟事件,然因強調需以訴訟法理加以裁判,故依訴訟
    程序審理裁判(如分割共有物訴訟),亦有本質上為訴訟事件,因強
    烈需求適用簡速之非訟法理,而於非訟事件法中予以規定(如宣告停
    止親權事件),便利人民使用法院解決紛爭,增加實現權利之機會,
    實質上保障人民之基本權,則訴訟救助制度不應侷限訴訟事件始有適
    用,非訟事件法縱無規定,亦應類推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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