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律師張清雄法律預約諮詢專線2728828-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予特定人,該受贈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將受贈財產再移轉,仍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201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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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 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

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至於遺產價值之

計算,倘被繼承人死亡時,該財產已移轉他人,除土地依贈與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其餘財產仍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

時價為準。

 

因土地移轉時,已依其土地漲價總數額繳納土地增值稅,受贈土地已移轉,如依被繼承人死亡時時價核課,則會造成土地增值稅

、遺產稅重複課稅,故已移轉時,僅土地依贈與時之公告土地現值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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