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律師張清雄法律預約諮詢專線2728828-釋字第210號以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財政部函釋等命令,規定免稅利息之範圍,是否違反租稅法律主義?

201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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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處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210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獎勵投資條例第二 十三條第三項第一款,關於限

額免納所得稅之利息,係規定「除郵政存薄儲金及短期票券以外之各種利息」,並未排除私人

間無投資性之借款利息,而中華民國七十 年八月三十一日發布之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

認該款「所稱各種利息,包括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金融機構之存款及工商企業借入款之利息」

,財政 部(七○)台財稅字第三七九三○號函並認「不包括私人間借款之利息。」縱符獎勵投資之目的,

惟逕以命令訂定,仍與當時有效之首述法條「各種利息」之明文規 定不合,有違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

律主義之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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