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律師張清雄法律預約諮詢專線2728828-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修正

201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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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處 http://motclaw.motc.gov.tw/newsdetail.aspx?LawID=E0055096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10350031135號、內政部臺內警字

第 103087071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90條、第91條、第94條、第120條、 第124條之1、

第126條、第128條條文,並自103年3月31日生效

第 90 條  駕駛人駕駛汽車,除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      通指揮人員之指揮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操作或觀看娛樂性顯示設備。      二、禁止操作行車輔助顯示設備。      三、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        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之駕駛人,依法執行任務所必要或其他法令許可      者,得不受前項第三款之限制。

第 91 條  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況時所用之燈光及      駕駛人之手勢,應依下列規定:      一、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右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        向上,手掌向右微曲之手勢。      二、左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        平伸,手掌向下之手勢。      三、減速暫停時,應顯示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下垂伸,手掌向後        之手勢。      四、允讓後車超越時,應顯示右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下四        五度垂伸,手掌向前並前後擺動之手勢。      五、倒車時,應顯示倒車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平伸,手掌向後並前        後擺動之手勢。      六、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光或手勢。      汽車行駛時,不得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      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      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第 120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駕駛或推拉車輛:      一、患有妨害作業之疾病。      二、心智缺陷或體力不能對所駕車輛為正常之控制。      三、精神失常。      四、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一五毫克        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三以上。      慢車行駛於道路時,駕駛人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      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第 124-1 條 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礙通行或行車安全       無虞之原則,於人行道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慢車應依標誌       或標線之指示行駛,並應讓行人優先通行。

第 126 條 慢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      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慢車行駛,不得爭先、爭道、並行競駛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      慢車超車時,應在慢車道可容超越前車之處,沿前車左邊超越,再駛入原      行路線。      第二項所稱之其他危險方式駕駛,如包括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      其相類似管制藥品,或服用藥物不能對所駕車輛為正常控制等之駕駛行為。

第 128 條 慢車在夜間行駛應開啟燈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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