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律師張清雄法律預約諮詢專線2728828-釋字第221號被繼承人重病時之債務,應列入遺產課稅之規定違憲?

201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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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處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22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 因 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或出售財產,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或價金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或價金,仍應列入遺產課稅。」旨在貫徹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一條 及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八款之規定,以求認定課稅遺產之正確,為防止遺產稅之逃漏及維持課稅之公平所必要,並未增加法律所定人民之納稅義務,與憲法第十九條並 無牴觸。至具體案件應稅遺產之有無,仍應依舉證責任分配之法則,分由稅捐稽徵機關或納稅義務人盡舉證責任,併予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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