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律師張清雄法律預約諮詢專線2728828-釋字第224號 稅捐稽徵法以繳納一定比例稅款或提供擔保始得復查之規定違憲?

2014-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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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處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224

稅 捐稽徵法關於申請復查,以繳納一定比例之稅款或提供相當 擔保為條件之規定,使未能繳納或提供相當擔保之人,喪失行政救濟之機會,係對人民訴願及訴訟權所為不必要之限制,且同法又因而規定,申請復查者,須於行政 救濟程序確定後始予強制執行,對於未經行政救濟程序者,亦有欠公平,與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之意旨有所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 滿二年時失其效力。在此期間,上開規定應連同稅捐之保全與優先受償等問題,通盤檢討修正,以貫徹憲法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權及課稅公平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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