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律師張清雄2728828-總統修正公布刑事妥速審判法

201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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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161979

刑事妥速審判法修正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公布


第 五 條 

法院就被告在押之案件,應優先且密集集中審理。

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十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六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八年。

前項羈押期間已滿,仍未判決確定者,視為撤銷羈押,法院應將被告釋放。

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十年以下之罪者,審判中之限制出境期間,累計不得逾八年。

但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之期間,不予計入。

第 七 條  

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八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法院依職權或被告之聲請,審酌下列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且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應減輕其刑:

一、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

二、案件在法律及事實上之複雜程度與訴訟程序延滯之衡平關係。

三、其他與迅速審判有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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