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律師張清雄(07)2728828- 拿住戶信箱文宣 管委會算竊盜

2014-10-20

資料來源:http://m.udn.com/xhtml/HistoryArt?articleid=4018733&f=lineshare

 

兩名住戶不滿社區管委會的處事模式,發文件提醒一百零九戶住家注意;管委會聘任的社區總幹事王姓男子知悉後,命人取出塞入信箱的所有文件並銷毀,被控竊盜。法院認為,文件塞入信箱後所有權就屬於住戶,依竊盜罪判王拘役四十天、可易科罰金四萬元確定。

王姓男子被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派到新北市某社區擔任總幹事,督導社區秘書和機電人員。兩名住戶於二○一一年十月廿八日,製作標題為「第二屆第一次管理委員選票統計表」等三份文件,印成約A4大小的紙張塞入住戶信箱,提醒大家注意社區事務。

王姓總幹事發現後,當天找兩名幫手抽出這些已放在上鎖信箱內的文件;有些紙張落入信箱內不好拿,王請人拿夾子夾出來。他不到卅分鐘就「處理」好,一百零九個信箱內三百廿七張紙全數銷燬,兩名住戶告他竊盜。

王姓總幹事喊冤,辯稱不知道文件是誰投遞,也沒指示別人從信箱取出。辯護律師說,這些文件是廣告物,未封緘、未記載收信人或寄件人,也沒經濟價值,不構成竊盜罪。

一、二審法院都認為,兩名住戶製作文件發送他人目的是喚起大家參與、了解社區事務;影印文件的經濟價值雖有限,但文件一旦塞入信箱,不論是塞一半或全塞進去,各住戶已取得這些資料的所有權;文件不管是信件、廣告或有沒有記載收件人,所有權都屬於住戶,王姓總幹事命人取走後丟棄,有不法意圖,並損害其他住戶權益,構成竊盜罪。

法界人士指出,信箱內文件的是該信箱住戶所有,只有所有權人才有處分行為;選舉期間不少候選人到信箱投遞廣告,若取走敵營宣傳品,也可能吃官司。

 

資料來源: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t=A1A2E1F1&k1=%E7%AB%8A%E7%9B%9C

 

 

 
名  稱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 1 條 
竊盜犯及與竊盜案件有關之贓物犯,其保安處分之宣告及執行,依本條例
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刑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竊盜犯,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
產者而言。
本條例所稱贓物犯,指收受、搬運、寄藏、故買竊盜犯竊得之動產或為牙
保者而言。
本條例所稱法院及檢察官,包括軍事法庭及軍事檢察官。
應執行之刑未達一年以上者,不適用本條例。
第 3 條 
十八歲以上之竊盜犯、贓物犯,有犯罪之習慣者,得於刑之執行前,令入
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刑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之期間,自前項強制工作執行完畢之日起算。但強
制工作自應執行之日起經過三年未執行者,自該三年之期間屆滿之日起算
。
第 4 條 
依本條例所為之保安處分及其期間,由法院以判決諭知。
第 5 條 
依本條例宣告之強制工作處分,其執行以三年為期。但執行已滿一年六個
月,而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
法院免予繼續執行。
依本條例宣告之強制工作處分,執行已滿三年,而執行機關認為有延長之
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許可
延長之。但延長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在延長期
間內,執行機關認無繼續延長之必要者,得隨時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
請法院免予繼續延長執行。
第 6 條 
依本條例執行強制工作之結果,執行機關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得檢具
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其刑之執行。
第 7 條 
依本條例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予
繼續執行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第 8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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