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律師張清雄(07)2728828- 中天新聞專訪"公布陌生男搭訕信件,女被判違反著作權賠1.1萬元"

2015-09-17

 

洪姓女子4年前逛書店,回家發現包包被陳姓男子塞紙條搭訕,後來用Email回信,因認為遇到神經病,在PTT上公開男方寫給他的信,陳男以違反著作權求償10萬元,並要求刪文,高雄地院審理後認為,男方寫的Email足以表現個性與獨創,判賠1萬1000元,還可上訴。

陳男在2011年10月15日晚上10時許,在誠品書店內將寫有自己Email帳號的小紙條塞到洪女的包包內,對方回家後發現裡頭寫著「希望可以認識你」,一時好奇回信給對方問是誰。 陳男自稱「小帥帥」,劈頭再問她的地址與年齡,洪女不想回答反被罵「神經病」、「你們女生腦子結構真的有問題」,她於是將經過以標題「在高雄遇到神經病!!」PO到PTT。

女方事後被告公然侮辱,但法官認為她只是抒發情緒,措辭雖有不妥,但非杜撰或謾罵,兩年前判決無罪定讞,但陳男不死心上訴,認為女方未經同意,公開他的Email,不僅賺取PTT上的P幣,還違反「著作權」。

高雄地院法官認為,鄉民在PTT發文可獲得P幣,但男方無法舉證洪女因為公開他的信,損失多少金額,不過看過陳男寫的信,法官認定他是將個人的思想表現於外部,足以表現個人的個性或獨特性,具有最低程度創意,屬具有原創性的文字著作,自應受著作權法保護。

雄院認定洪女已侵害陳男的著作權及著作人格權各判賠1萬元與1000元,至於小紙條所寫的「希望可以認識你」則不具著作權,另外洪女還要刪除陳男寫給她的信,仍可上訴。(來源:中時電子報)

原文標題: 正妹PO拒絕搭訕遭辱罵信件 竟被依侵害「著作權」判賠1萬1 原文網址:http://gotv.ctitv.com.tw/2015/09/83825.htm?from=fb_ct_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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