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律師張清雄法律預約諮詢專線2728828-民法之離婚實務見解
2012-12-17預約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7)2728828
地址:高雄市前金區旺盛街28號1樓(旺盛街與自強路交叉口)
張清雄律師法律文章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jw!T.cVzE2VAhaqgslwVvozup1ptBQ-/
商務部落格:http://www.web66.com.tw/web/Blog?MID=130485
張清雄律師網站:http://www.law888.tw
*************************************************************************
地方法院99年度婚再字第1號要旨:
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
續狀態中,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而欲判斷有無惡意遺棄之情況,應以
客觀事實有存在違背同居義務,以及具備有主觀之拒絕同居始足稱之,如
僅因失和久未返家並一方對此無過問之情況者,應難認符合惡意遺棄之條
件。
相關法規:
民法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
高雄律師公會張清雄律師詠智聯合律師事務所專辦訴訟專業的律師團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