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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88996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1010109
464 號令修正發布第2、5、10 條條文
第2 條 本辦法所稱電動輔助自行車,係指符合電動輔助自行車CNS(總號:14126 ,類號:D1071)國家標準,並取得交通部核發電動輔助自行車型式審驗合格證明者。
第5 條 補助期間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止,以購車發票日期為準。
申請補助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所生產或進口之電動輔助自行車,如提前採用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共同規格之電池,每一輛車增加補助新臺幣五百元。
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所生產或進口之電動輔助自行車,需採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共同規格之電池,始予以補助。
第10 條 申請補助者所檢附之文件若有不實造假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補助,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
前項不實造假情事,如係電動輔助自行車國內製造廠、國外原廠代理商為,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該廠牌電動輔助自行車之補助資格;如係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所屬經銷商所為,經要求改善仍不改善或累計達三次以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該廠牌電動輔助自行車之補助資格。
電動輔助自行車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對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共同規格電池遴選作業應予以配合,經要求配合仍未配合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該廠牌電動輔助自行車之補助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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